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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父母將房屋留給一個子女未過戶拆遷所得按照遺囑繼承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99W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糾紛律師——父母將房屋留給一個子女未過戶拆遷所得按照遺囑繼承嗎

原告訴稱

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英、李某傑、李某聰、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六原告依法繼承位於大興區一號院的異地遷建補償款4621475元及位於大興區二號的安置房屋;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李父與李母原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二子五女,分別是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英、李某傑、李某聰、李某與李某亮。1983年3月7日李父與李母離婚。1998年4月24日李父與楊某結婚,雙方於2004年12月29日離婚。李父於2015年3月3日去世。李父在北京市大興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院)有宅基地一處,院內蓋有兩排房屋,後排房屋共計8間是李父於1985年建造的,前排房屋於1997年由李父翻建,李某文、李某亮與李父一直居住在此,1990年李某文搬離該院落,李某亮與李父一直居住在一號院直至李父去世,現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李某亮、趙某辯稱,李某亮與趙某系夫妻。訴爭一號院的異地遷建補償款、安置房屋並非都是李父的遺產,其中僅有一號院前院一排房屋屬於李父的遺產,其餘均爲李某亮與趙某的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可以繼承的遺產,由宅基地使用權轉化來的財產六原告無權主張繼承。李父生前立有遺囑,故應按照遺囑繼承,由李某亮繼承李父的遺產。即便按照法定繼承,李某亮與李父共同生活多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也應明顯多分遺產。另,六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從李父去世到遷建公示,期間長達五年多時間,各繼承人均未主張權利。綜上,不同意六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李父與李母原系夫妻,二人共育子女七人,分別是長子李某文、長女李某武、次女李某英、三女李某傑、四女李某聰、五女李某與次子李某亮。李父與李母於1962年經人介紹結婚,雙方於1983年3月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女由李父自行撫養,家中所有財產歸李父及其子女所有,所欠外債由李父負責償還。1998年4月24日,李父與楊某登記結婚。後雙方經本院判決離婚。李某亮與趙某於2002年7月1日登記結婚。根據測繪成果表中的編號,一號院中1號房爲李父繼承的老房,2號房、5號房、6號房、7號房均爲李父所建,3號房、4號房爲李某亮在2012年所建。

庭審中,李某亮、趙某提供李父房產遺囑一份,載明:一、屬於立遺囑人李父的房產情況:1.一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共1000平方米。2.一號院內由北向南第一棟平房和第三棟平房,第一棟平房8間,建築面積150平方米(東西長25米、南北長6米),登記在立遺囑人父親名下,此房爲立遺囑人李父繼承所得,登記在李父名下,此房系李父1996年獨立建設與前妻李母無關。3.東廂房3間、西廂房2間。李父的這五間廂房,位置在院內由北向南第三棟房子的南面,系其1996年自己獨資所建。二、立遺囑人對屬於自己的房產的處理意見:1.一號院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全部由李某亮繼承,李某亮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可以用於建房或其他事情,如果拆遷,所有的補償費、賠償費、補貼費都歸李某亮所有。2.一號院內由北向南第一棟平房和第三棟平房全部由李某亮繼承,由北向南第三棟房南面的東廂房和西廂房也全部由李某亮繼承。三、李某亮建在一號院內的一棟平房問題,2012年李某亮在一號院內獨自出資所建的由北向南第二棟樓板平房,本來就是李某亮的,李父當時同意其建設此房,現在李父重申此房宅基地使用權已經轉讓給李某亮。

四、李父除李某亮外的六個子女與遺產的關係。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英、李某傑、李某聰、李某六人對李父的全部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都不得繼承。繼承開始,李某亮對李父的房產可以自用、出租、出賣,如遇拆遷,與房屋和宅基地有關的拆遷補償費、賠償費和補貼費均歸李某亮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割。立遺囑人處有李父簽名並捺手印,六原告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但不要求對李父簽字的真實性進行鑑定。

李某文提供分家單一份,載明:李某文與李某亮分居另過,北大房6間歸李某文所有,南房歸李某亮所有,李某亮結婚後,父親李父生活及住房由李某文、李某亮兩人負擔,同意父親住上房且單間,生活費從1989年7月1日起至1994年底由李某文每月付給父親生活費6元,年初一次付清。從1995年1月1日起父親生活費由李某文和李某亮兩人負擔,生活標準根據情況當時再定。現有南房翻蓋及妹妹出嫁,全部由李父一人負擔,李某亮結婚,李某文負擔2500元,其餘李某文不負擔。分家人處有李某文李某亮簽字及捺手印,下方有調解人簽字並捺手印,日期爲1988年4月7日。李某亮對該分家單不予認可,根據分家單上載明的日期,李某亮當時不滿14週歲,分家單上的簽名不是李某亮本人所籤,且李父與其他子女均未簽名,李某文因服刑也沒有按照分家單上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六原告認可分家單上李某亮的簽名爲李父代簽。

關於一號院居住情況,李父生前一直在一號院居住。五個女兒出嫁後分別搬出居住並將戶口遷出,李某亮及其配偶一直居住至一號院遷建。

2020年10月15日,實施主體(甲方)W公司與被騰退人(乙方)李某亮簽訂《異地遷建(自主樓)項目補償協議》,乙方在騰退房屋內的住宅位於一號院。甲方應支付乙方騰退補償款5396900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有償退出補償金3191480元;2020年10月18日,項目主體(甲方)S公司與住宅置換、選購人(乙方)李某亮、實施主體(丙方)W公司簽訂《住宅置換、選購協議》兩份。2020年10月18日,實施主體(甲方)W公司與被騰退人(乙方)李某亮簽訂《異地遷建(自主樓)項目補充協議》,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騰退補償總金額爲4621475元。現置換房屋尚在建設中,騰退補償已支付給李某亮。

 

裁判結果

駁回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英、李某傑、李某聰、李某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李某亮提供的李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故對李父的遺產應按照遺囑繼承處理。對李某文提交的分家單,因該分家單上沒有李父、李某亮及其他子女的簽字,根據實際情況,李某文、李某亮也沒有按照該分家單履行,故法院對分家單的內容不予採信。本案中一號院李某亮建房系經過李父同意,該部分不應是李父的遺產。一號院中其他房屋應爲李父的遺產,對該部分遺產應按照李父的遺囑由李某亮繼承,故對六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