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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 遊樂場內沒有設定警示標誌而導致兒童受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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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遊樂場內沒有設定警示標誌而導致兒童受傷的,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您好,不久前,我帶孩子到遊樂場遊玩,在遊樂場中有一個“滾輪”項目,孩子在遊玩時意外受傷。經過診斷,孩子的右手腕關節開裂,花費了不少醫療費。我在找商家進行索賠時,商家認爲孩子才五六歲,我作爲孩子的監護人沒有看好孩子,是我的責任,和他們沒有關係。因此,遊樂場拒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是,當時我並不知道這個項目有這麼大的危險,遊樂場在這個項目上並未標明警示標誌,所以我才讓孩子去玩的。因此,我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遊樂場是否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答疑

遊樂場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因爲我國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可知,公共場所管理者或羣衆性活動組織者需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保證其管理範圍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遊樂場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應該在比較危險的項目上設定警示標誌,以引起家長的注意。而根據您所說的具體情況,因爲遊樂場沒有在這個項目上設定警示標誌,其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才導致您的孩子受傷的。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遊樂場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