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上市公司合併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5.85K

上市公司合併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上市公司合併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

(1)它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在爲前提;

(2)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這主要是由於公司的合併不僅引起合併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關涉到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

(3)合併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餘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

(4)它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爲。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諸如協商、自願及合意等條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

一是它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國家還要求必須公證並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訂立要求更嚴的授權,即需經公司的股東會以特殊表決程序作出表決;

二是合同標的不是普通的財產轉移,而是內容複雜的債權債務的混合轉移或重新組合;

三是它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契約專有”(privity)的原則,公司合併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實現影響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此種合同不適用民法典中的契約規則。

所謂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的合併可分爲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透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爲。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爲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幾項規定爲公司合併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上市公司進行合併,除了滿足以上的實質條件外,還需要進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合格,以及履行一些必要的手續,建議當事人在合併過程中委託專業的律師或者顧問,以免出現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