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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形象照不滿意在未籤合同明確約定情況下不可要求退款賠償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3.25W

貨物賣出後,如果買家覺得貨物質量不達標準,可以向店家要求退款,但拍攝個人形象照片後不滿意,是否也可以要求退款呢?客戶因攝影公司拍攝形象照後不甚滿意,將攝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並賠禮道歉。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拍攝形象照不滿意在未籤合同明確約定情況下不可要求退款賠償

2020年10月的一天,原告葉某某來到位於廈門市湖裏區某商場的一家攝影公司拍攝個人形象照,在看完工作人員展示的樣照後選定了6張758元的拍攝套餐,拍完後葉某某又多選了4張照片進行精修,每張100元,合計共支付相關費用1158元。

三天後,葉某某收到攝影公司寄來的照片後表示不滿意,與該公司多次要求重新拍照遭拒,葉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拍照費用,賠償誤工費,賠禮道歉並在商場各出入口張貼道歉聲明。

法庭上,原告葉某某訴稱,當時拍完後沒有太注意拍攝效果,只注意臉部的表情,收到照片才發現妝發做得不好,很多姿勢沒有擺好,西裝也有很多地方有褶皺,這說明化妝師、攝影師、修圖師都不夠專業,未達到給消費者所看樣片的效果,無異於詐騙行爲。

被告攝影公司辯稱,樣片是標準產品圖冊,每個人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由攝影師進行相關調整,公司依據協議約定提供了妝容髮型設計、現場拍攝、後期修圖等服務,已經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要求退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若不滿意,可進行二次修圖。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攝影公司已經向原告提供拍攝、選片、修圖等合同約定的基本服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公司提供上述服務時存在嚴重違約行爲而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還全部拍攝費用、賠償誤工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因本案系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賠禮道歉,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承辦法官分析,本案爭議焦點爲葉某某是否有權要求攝影公司退還全部拍攝費用並賠償損失。首先,雙方未簽訂書面服務合同,對於拍攝需達到何種效果並無明確約定。雖然雙方確認是按照樣片拍攝,但是,按照一般生活常理,雖然照相館有拍攝樣片,但僅僅是對拍攝的妝發、服裝造型提供參考樣板,因各個被拍攝對象長相、身材等外形因素存在差異,不同攝影師的拍攝手法存在差異,導致不同被拍攝對象的攝影成片不可避免與拍攝樣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其次,葉某某最初購買的是6張758元的拍攝套餐,拍完選片時又加選了4張並另支付了400元的費用,可見葉某某對攝影公司拍攝的照片原圖在選片時是認可的。再次,葉某某陳述在修圖過程中其要求修哪裏修圖師才修,可見攝影公司已根據葉某某的要求提供修圖服務。因此,對原告的主張無法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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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安海濤 林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