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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機關能不能直接撤銷登記 | 重婚登記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54W


  案情:某、乙兩人於1993年5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生育一男一女,但未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甲又借用他人身份證與丙登記結婚,丙知情後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同意撤銷後,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重婚登記,婚姻機關能不能直接撤銷登記

  爭議焦點:1,甲借用他人身份證與丙結婚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2,婚姻登記機關對該瑕疵婚姻是否可以撤銷。

  判決結果:判決甲與丙的婚姻關係無效。

  裁判規則:1,承認登記效力,甲與丙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了身份證、戶口本等資料,民政部門已盡到形式上的審查義務,登記程序上並無過程,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婚姻登記,缺乏法律依據。

  2,甲與乙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甲乙的婚姻關係爲事實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甲再與丙登記結婚,甲的行爲構成重婚,故此法院判決宣告甲與丙的婚姻關係無效。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頒佈施行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都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以事實婚姻對待,受法律保護。

  2,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 未達法定婚齡。

  3,《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僅是一種形式的審查,只對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進行審查,不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