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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回來嗎? | 丈夫給小三的錢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36W

樑女士與丈夫結婚多年,近期發現其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一女子存在不正當關係,並多次向該名女子轉賬,其中包括“520”“1314”等數額,在樑女士的追問下,其丈夫承認“出軌”。樑女士稱遭到感情上的背叛,希望與對方離婚,並追回其丈夫贈與給第三者的財產,但對方拒絕返還。樑女士是否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其丈夫贈與的財產呢?

丈夫給小三的錢,能要回來嗎?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丈夫贈與第三者的錢,妻子有權請求返還。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夫妻婚內取得的絕大多數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出軌”並向第三者贈與財產的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該贈與行爲無效,另一方均有權追回。對於追回的財產數額,由於夫妻之間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夫妻一方贈與給第三者的所有財產,另一方均有權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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