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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律師 | 入室盜竊者在被害人醒來後公然搶走衣內現金的行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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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入室盜竊者在被害人醒來後公然搶走衣內現金的行爲如何定性||大竹縣律師

2020年3月30日20時至24時許,被告人王某友、黃某、谷某與被害人王某幫(四人均爲小街村人)等人在東海縣平明鎮小街村前房村一戶人家賭博,在賭博中谷某輸錢。賭博結束後,王某友、黃某、谷某、王某幫等人又來到王某友家繼續賭博,其間,王某幫贏錢較多。賭博結束王某幫離開後,王某友、黃某、谷某共謀由王某友到王某幫家,盜竊王某幫贏得的現金。次日凌晨2時許,王某友潛入王某幫家臥室,趁其熟睡之機盜竊王某幫衣服內兜裏的現金,在盜竊過程中王某幫甦醒並反抗,王某友公然將其衣服內兜裏的現金人民幣4200元強行奪走。王某友、黃某分贓人民幣4000元,谷某分贓人民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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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縣公安局以王某友涉嫌搶劫罪,黃某、谷某涉嫌盜竊罪移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中,王某友、黃某、谷某共謀實施入室盜竊,黃某、谷某構成盜竊罪無異議,但王某友在盜竊過程中強行奪取被害人現金,其行爲定性存在以下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爲王某友的行爲構成搶劫罪。王某友以實施盜竊爲目的,凌晨進入王某幫居住的房間,其行爲屬入戶盜竊,構成盜竊罪。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王某幫甦醒並反抗,王某友透過拉扯拖拽等暴力方式強行奪取王某幫現金後逃離,王某友的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搶劫的規定,構成搶劫罪。

第二種觀點認爲王某友的行爲構成搶奪罪。王某友在入室實施盜竊過程中,在被害人王某幫醒來,發現其衣服內兜裏的現金被搶的情況下公然實施搶奪行爲,且數額較大,王某友的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搶奪罪。

第三種觀點認爲王某友的行爲構成盜竊罪。王某友在實施入室盜竊過程中,爲抗拒抓捕對被害人王某幫實施拉拽,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輕傷以上後果,且其主觀目的爲盜竊而搶劫,故王某友的行爲未達到刑法上對“暴力”的要求,其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

觀點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王某友的行爲構成搶奪罪。理由如下:

1)王某友客觀上實施了入戶盜竊行爲,但爲脫逃抓捕對被害人王某幫實施暴力,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不構成搶劫罪。王某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於凌晨破牆進入王某幫家中臥室,趁王某幫熟睡之機,拉開王某幫衣服拉鍊欲從其內衣口袋內盜竊現金,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王某幫甦醒並反抗,王某友爲逃脫採取拉拽等行爲公然將王某幫內衣口袋內的人民幣4200元盜走並逃回家中。王某幫陳述王某友用剪刀、掐脖子、用膝蓋頂肋骨等暴力手段搶劫其錢財,王某友予以否認,且在王某幫送檢的“脖頸擦拭”及“剪刀”手柄表面均無王某友的DNA成分,也未造成王某幫輕微傷以上後果,即無證據證明王某友在盜竊過程中對王某幫實施暴力。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關於轉化型搶劫的認定意見:對於以擺脫的方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爲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故王某友的行爲不構成轉化搶劫,即不構成搶劫罪。

2)王某友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王某友和黃某、谷某等人共謀實施入戶盜竊。王某友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王某幫甦醒,因被盜錢財在其內衣口袋內,屬於被害人緊密佔有的財物,王某幫爲達到非法取財的目的而公然奪取現金,並對被盜物實施有形力,在此過程中也勢必造成直接接觸王某幫身體。因王某幫發現王某友實施盜竊,且王某友也意識到王某幫已甦醒的情況下,王某友的行爲已失去了使用平和暴力祕密竊取財物的基礎,因此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盜竊罪。

3)王某友公然奪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爲構成搶奪罪。在案證據證明王某友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被害人王某幫已甦醒,王某友在此情況下對被盜錢財實施有形力的行爲具有公然性。搶奪中的公然性,指的就是物主或者財物管理人在場、知情的情況下當面實施。也就是說,搶奪中的公然性具有相對性,公然相對的是物主、管理人等財物佔有人,而不是相對不特定公衆。在只存在行爲人與被害人二人的場合,行爲人當着被害人的面奪取財物,也構成搶奪。本案中王某友奪取現金人民幣4200元,達到了搶奪罪的追訴標準。因此王某友的行爲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