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是根據過錯方對婚姻的損害程度和受害人需要的標準來確定的。無過錯方造成了重大損害的,需要給予經濟賠償。下面就讓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來爲大家介紹一下:
賠償標準根據過錯方對婚姻的損害程度和受害人需要的標準確定。無過錯方造成了重大損害的,需要給予經濟賠償。
一、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透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來體現。
這些具體情節反映了其主觀惡性的差異,不同情節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處罰
程度也不同。
(2)承認錯誤。
事後過錯方的態度直接影響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在事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安慰受害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考慮過錯方的態度因素。
除了金錢等物質賠償,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禮道歉,從而更好地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
這樣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錯誤一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比較容易衡量的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中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的現實,我們更應該着眼於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我們過於堅持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將是實質上的不平等。
此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
否則,無論過錯方的情況如何,都會判給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實踐中卻得不到執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二、受害者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抵抗和恢復能力不同,所以同樣的過錯行爲對不同的受害人產生完全不同的後果。
在考慮受害者受傷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爲,在受到同等程度的侵犯時,女性比男性承受更大的精神痛苦。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更深入地瞭解當事人和案情,才能做出恰當的判斷。
(2)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不僅影響到一定數額的賠償能否達到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會影響到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晚年生活。
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是要撫養孩子的,少量的損害賠償可能會對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後期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離婚損害賠償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着眼於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只有在錯誤的一方犯了錯誤的情況下,男女纔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沒有過錯,就不能申請賠償。財產分割的標準以公平正義爲原則,共同財產均分。離婚賠償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透過訴訟解決,法院會根據過錯方對婚姻的損害做出賠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