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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認定及相關規定 | 杭州刑事刑事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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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刑事律師諮詢:職務侵佔罪的認定及相關規定

杭州刑事刑事律師諮詢:職務侵佔罪的認定及相關規定

案例導讀:

某市政府財務局長王某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了公款用於個人消費。這種行爲不僅違反了公務員的職業道德,而且嚴重損害了公共財產的利益。透過審判,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追繳了侵佔的公款。這一案例揭示了職務侵佔罪的違法性和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那麼什麼是職務侵佔罪呢?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竊取或非法使用公共財物的行爲,是一種嚴重的職務犯罪

相關法條: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

2、必須有侵佔的行爲。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爲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爲: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