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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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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細則
交強險實施條例實施細則都有什麼
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覈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 2007年7月1日隨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強險最終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第三者責任險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 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改的具體內容如下: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爲:“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佈的條例修改內容及全文,新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有一處修改,修改後的第五條第一款爲“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舊版條例中,允許從事交強險業務的只限於“中資保險公司”。去掉“中資”兩個字,意味着中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中國保險業進入全面開放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