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