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在此期間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區別情形變更強制措施,予以監視居住或逮捕;如果沒有違反規定,取保候審期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所以,取保候審是從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佈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時開始,結束於相關司法機關依法變更或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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