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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故意卡人不讓人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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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故意卡人不讓人走怎麼辦
公司如果故意卡人不讓人走怎麼辦
1.勞動者按規定提出辭職,時間一到,可以走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因爲勞動者辭職,應該給用人單位留有緩衝時間,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頂替,不至於影響正常生產經營,避免造成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