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規定按照原發損傷進行評定的,例如肋骨骨折,脾切除,臟器破裂修補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出院後儘快鑑定。按照器官恢復以後功能評定的,比如聽視力損傷的,需要在傷後3-6個月進行鑑定。中樞損傷的,需要在傷後6-12個月進行鑑定。
上述鑑定時機只是籠統的概括,因爲損傷的恢復具有多樣性,在結合受傷時候的同時,還要根據不同損傷的恢復情況來確定鑑定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