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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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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主、從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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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從犯如何處罰


很多共同犯罪當中都可能有從犯的存在,此時需要由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判斷,從其行爲等方面看是否屬於從犯。在非法拘禁當中也是可能存在從犯的,此時,非法拘禁罪的從犯如何處罰?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爲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爲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爲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爲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爲這種情形仍爲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所謂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爲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爲人爲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釋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於“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爲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於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