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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企業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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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企業終止合同
企業終止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五)》第四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以針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在期間內雙方達成共識,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在工作期間,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的,並且即使調到其他剛也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各方面要求都具備,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好接觸合同是需要做相應的賠償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