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訴的特點就是不採取逮捕措施,但仍要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直訴案件一般爲輕微案件,故若能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一般可以不被起訴或可以獲得檢察機關從輕量刑的量刑建議。
3、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等於沒事了,也許是因爲證據不足纔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繼續補充偵查,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報捕;
也許檢察院認爲涉嫌犯罪情節輕微,不逮捕對社會也沒有危險,這樣以後看情況(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