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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損失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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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損失賠償原則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損失賠償責任

委託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爲其處理的契約。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爲委託人,同意爲其處理事務的人爲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是否收取報酬可以將委託合同分爲有償委託合同和無償委託合同。

當事人在履行委託合同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害有以下幾種情況: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給委託人造成損害;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因委託人指示不當等原因,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害;受託人爲自己的利益使用委託人的財產,委託人造成損失。

最後一種損害是受託人爲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應當由受託人予以賠償。前3種均是爲委託人利益而造成的損害,涉及到委託合同的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分情況認真研究。

第一種情況,實際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於委託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於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就是指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委託人的過錯就是委託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包括委託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受託人的過錯就是違反了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應盡的義務,受託人越權而造成委託人損失是過錯的一種表現形式。受託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認爲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不同。受託人有報酬時,處理委託事務負有??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償處理委託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在無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而在有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具有一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無償合同雙方需要把注意事項,權利、義務、時限明確的表示清楚,並且在合同中雙方需要將合同中的的賠償事項寫清楚,否則車輛在使用之中損失無人承擔責任。無償合同並不是不需要履行相關義務、確定責任、權利的合同,只是不需要付出相關代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