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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5.98K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爲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爲了徇私而仍決意爲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於故意,但不是爲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