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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改制重組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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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改制重組稅屋
稅屋提示

1、納稅人因納稅爭議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得到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