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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怎麼樣的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72K
合同的形式是怎麼樣的
合同的形式是怎麼樣的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於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採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於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們建議,大家儘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檔案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准而沒有經過批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合同爲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爲,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爲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爲相互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爲相互的意思表示。
合同訂立是由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爲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爲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爲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爲的意思表示是爲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爲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爲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會有兩種後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爲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爲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爲的後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