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交通肇事罪
是否構成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其關鍵要查清行爲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
違法行爲或者雖有
違法行爲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裏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爲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爲人的違規行爲具有因果關係,則纔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爲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
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爲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爲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