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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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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醫療糾紛調解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1.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受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束。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個工作日。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據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協議書、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並及時支付賠償金。
3.申請醫療糾紛調解,患方須提交醫患雙方的醫療服務關係證明,患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患者死亡證明覆印件以及患方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人簽字)。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後,將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爲調解主持人,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調解。爲確保賠付及時到位,保險承保公司推出“醫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劃入患方帳戶的服務承諾,推動醫療糾紛快速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