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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老師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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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老師虐童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爲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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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虐童事件法律怎麼處理

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應當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n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責任。nn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n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