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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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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本來在合同法中並沒有“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爲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爲了區別於補充合同的稱呼,所以,我們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合同稱之爲主合同,而在其後雙方以主合同爲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爲補充合同。
3.所謂主合同,是指甲乙雙方經過反覆磋商冾談,在第一時間內就某一標的交易或服務標的達成的協議。所謂補充合同,是因爲簽訂主合同時某些約定一時無法展開,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線條性未及說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約定有遺漏等等,雙方在主合同基礎上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
4.但當主合同的履約條件、因素髮生了相對不大地改變,而導致雙方履約出現障礙,雙方經磋商認爲主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時,在主合同基礎上對某些約定進行“適當”地補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協議,也可以稱其爲補充合同。此處所述“適當”一詞,從定量的角度來看,一般不會超過三個以上,如果超過三個以上,那就得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