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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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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文書
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