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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請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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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請假條
取保候審的人請假條怎麼寫

按規定,在取保期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縣市。但確有必要離開,需要與向當地派出所辦理審批手續。與小時候的請假條一樣。寫明時間、地點、原因,請假期限等,請求執行的派出所批准。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