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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聯繫不上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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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聯繫不上怎麼離婚
丈夫聯繫不上怎麼離婚
1.去法院起訴離婚。
(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遺失的可以委託律師複印《結婚申請登記表》,並要求民政部門加蓋印章;
(4)小孩出生證或戶口本;
(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2.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3.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案件對方不出庭,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爲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