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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申請設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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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申請設立的條件
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根據此一特徵,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東至少爲2人。但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認繳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數額遠高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在公司進行設立期間,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明確公司設立的條件。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2到200人爲發起人,股東需要至少兩名。在公司的運營的過程中也需要明確的規章制度、章程、場所,並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所有的行爲都是會受到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