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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透過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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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透過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包括
可以透過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包括
擔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四種,這四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四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一、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接受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