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具有一定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忠實履行職權,有玩忽職守行爲的,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玩忽職守立案有什麼標準?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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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具體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的職責和權利義務,並且當知道自己撤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自己以爲憑着自己的知識、經驗及技能而輕信可心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