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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治安拘留暫緩執行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6.92K
治安拘留暫緩執行 期限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暫緩執行的期限

《暫緩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