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管轄權根據
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