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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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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股東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導讀:股東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公司成立以後,股東退出的最常見方式是股權轉讓,也就是讓其他人接手股權。股東找不到新的接手人,無法轉讓股權的情況下,一般難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規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
股東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公司成立以後,股東退出的最常見方式是股權轉讓,也就是讓其他人接手股權。股東找不到新的接手人,無法轉讓股權的情況下,一般難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規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股東可以要求退出,讓公司收購自己的股權,這就是 股東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公司成立以後,股東退出的最常見方式是股權轉讓,也就是讓其他人接手股權。股東找不到新的接手人,無法轉讓股權的情況下,一般難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規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股東可以要求退出,讓公司收購自己的股權,這就是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注: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7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