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僞證,如提供僞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在醫療期結束後,委託交管部門或者律師進行傷殘司法鑑定,提供的資料包括身份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診斷報告和病歷本等。提供資料齊全的話,司法鑑定中心會在一個月內出具鑑定報告。現在,大家知道了交通事故司法鑑定需要哪些材料,在遇到此類事情的時候就可以提前準備好,以免到時候來不及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