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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結婚登記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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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結婚登記的年齡
結婚登記年齡是怎麼要求的

現行婚姻法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注意: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法律效力


(一)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係無效;


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登記後,雙方建立起婚姻關係,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時起算。


(二)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不享受法律上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


(三)未到法定婚齡結婚,解除關係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因爲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才屬於法院處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