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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管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75W
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管
分包單位可以再勞務分包嗎
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築法第29條: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檢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