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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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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擁有對遺產的繼承權,法律對於繼承權是有保護的,也不容許受到侵犯。但是在一些情況下,繼承權是會喪失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嗎?繼承權喪失的情況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網小編爲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來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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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幾種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於正當防衛的除外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爲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爲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爲雖爲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爲,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爲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爲。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於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於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於其繼承順序之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爲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於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爲從客觀情況來看爲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爲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爲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爲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於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

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爲,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