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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責任方不負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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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責任方不負責怎麼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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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車禍責任認定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決定。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複覈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民事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爲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僅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