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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異地繳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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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異地繳費嗎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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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地交通違章


根據公安部在2004年透過並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爲“處理規定”)相關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指出:

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爲的處罰由違法行爲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爲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爲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也就是說,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在外地發生的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更爲具體的處理辦法在“處理規定”第29條中有所涉及,主要內容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爲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爲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爲的資訊、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

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爲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