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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獄後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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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獄後判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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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獄判幾年

你好,你諮詢的越獄判幾年是怎麼樣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定義、量刑】規定。

1.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將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規定爲本罪的主體,主要是爲了維護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權威和嚴肅性。對於被非法關押的人脫逃的,不構成本罪。

3.所謂“脫逃”,是指行爲人逃離司法機關的監管場所的行爲。主要是指從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根據本款規定,犯脫逃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