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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規定 | 仲裁可否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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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否公告送達,有哪些規定
仲裁可否公告送達,有哪些規定
仲裁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僅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以及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形,公告期爲六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受送達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公告期爲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