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去複印、封存病歷而貿然向法院起訴;
2、只複印病歷而不對病歷進行封存;
3、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患方,未作屍檢而起訴;
4、認爲只要存在損害後果或經濟損失就認爲醫院有過錯的患者;
5、憑感覺或直覺認爲醫院有過錯,,不請專業人士分析,不明白醫院的過錯所在和了解相關醫學依據就直接起訴的患者;
6、認爲律師只要有醫學背景或知識,而不問該律師是否具有臨牀經驗、多長時間臨牀經驗就能勝任專業訴訟的患者;
7、多次就賠償問題找醫院談判,而不及時複印、封存病歷的患者;
8、聽了專業人士或律師分析,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就認爲自己可以獨立勝任訴訟的患者;
9、自己或代理人均沒有專業醫學知識,就貿然參加醫療事故鑑定或過錯司法鑑定的患者;
10、聽信個別所謂法律界人士的建議,在不瞭解醫院過錯和該過錯的準確醫學、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患方僅僅寄希望於鑑定機構的公平、公正,希望鑑定機構能鑑別出所有醫方過錯、從而得出有利患方的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