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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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撫養費給付的諮詢: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給付原則及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給付原則及標準如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