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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條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8.89K
40條
公司法40條與101條區別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明白了嗎?股東會----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