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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到哪裏分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4.37K
離婚後財產到哪裏分
離婚後財產到哪裏分

(1)夫妻共有財產,通常應均等分配。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均等分配根據生產、生活的事實上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置時也能夠有所差別。隸屬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家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有財產,分配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有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聘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能夠請求另一方退還聘禮。
(4)一方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能夠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予以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賠償。
(5)對夫妻共有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法分配或折價處置。
(6)兩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換產權,增殖部分中隸屬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賠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要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久,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另一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獲到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置。
(8)對不宜分配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兩方住房情況和照看撫養娃兒或無犯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予以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賠償。在兩方要求相同的情況下應照看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獲到經濟利益的,在分配夫妻共有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看。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有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有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