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員工,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的規定,若受損人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則爲一般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取得不 當得利,使債務人的財產增加對所有債權人均有利,故因此產生的債務理應列爲共益債務而從企業財產中隨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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