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方式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在
債務人於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審判後,並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
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