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可以約定由專利權人向被許可人提供、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除專利說明書披露的技術資訊外,專利權人往往還保留了一些技術資料沒有完全公開。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專利權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資料,並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專利技術在權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葛,合同可以約定專利權人確保自己是技術的合法擁有着,否則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履行和實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還應當注意:
根據專利法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必須注意不應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再支付專利使用費。
應當明確的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賦予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而非轉讓專利權的歸屬。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被許可人不得再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應當讓公衆知曉,因此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