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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追加由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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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追加由誰申請書
我大伯受工傷,請問工傷認定追加由誰申請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追加工傷部位認定申請時效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搜尋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受工傷員工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員工或其近親屬等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以上是工傷認定追加由誰申請書問題的回答。